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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皇宫463cc章程

永利皇宫463cc章程

序 言
永利皇宫463cc成立于2013年4月,是在2009年建成的营口大学园基础上,独立设置的本科院校。学院坚持面向国家发展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立足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战略,承担国家赋予地方高校的职责和使命。
学院秉持“修德、悟道、致知、力行”校训,坚持敢为人先、志在必得、精诚团结、精细严实精神。学院坚持应用技术大学发展定位,以学生成才为根本、师资队伍建设为先导、学科专业建设为基础、教学质量提升为核心,致力于成为一所高水平、有特色的高等教育和科研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永利皇宫463cc,英文名称为Yingk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学院法定注册地为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博文路46号。根据办学需要,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调整法定注册地和校区。
第三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职责,立足地方、服务社会。
第四条  学院坚持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一线,以培养具有扎实理论基础、一定实践操作能力和较强创新意识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为目标,不断提升学生的人文科学素养、技术理论、学习应用能力、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努力使学生成为具有国际视野和社会责任感的,能够适应国家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才。
第五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永利皇宫463cc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自主办学、依法治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开放合作、尊重学术自由,保障教授治学。
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学院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普通高等教育,逐步扩大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规模。
第七条  学院根据社会人才需要,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自主设置、调整学科和专业群,建立以工学为主, 理学、工学、管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学科专业体系,强化办学优势和特色,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八条  学院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和层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
学院设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机构和协调机制,维护招生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自主制定和实施专业标准,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和质量保障体系。
学院依法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条  学院面向社会,利用人才、技术、智力、设备等资源优势,搭建公共服务平台,开展科技研发、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推进产、学、研、用协同发展,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新思想、新知识、新技术。
第十一条  学院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同境外教育、研究、商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依法开展交流合作,举办国际学术会议,建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和办学机构,招收境外学生。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机构编制方案和管理办法,决定教学、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教职工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坚持人才强校的战略,构建结构多元化的教师队伍。
第三章 教职工和学生
第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院实行全员岗位聘用制度,并根据不同类别分别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管理岗位聘用制度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制度。学院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制度,其中教师面向国内公开招聘。
第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六)依法依规获得薪酬及其他福利待遇;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忠于教育事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崇德尚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创建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校园环境;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维护学院声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为教职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用、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者依法依纪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是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公共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三)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发展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
(四)组织和参加科技研发、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创新、创意、创业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五)公平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对学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七)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定;
(二)热爱祖国,诚实守信,尊师敬友;
(三)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四)勤学修德,慎思笃行,完成学业;
(五)按照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成长成才的服务支持体系,完善学生权益保障机制,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学院对成绩突出者和为国家、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学院支持学生社团依法依规自主活动和管理。
学院建立学生资助体系,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学业,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其他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交流活动或者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教育的其他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永利皇宫463cc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十二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制,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应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学院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院工作,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常委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永利皇宫463cc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纪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立专门工作机构,配备必要人员。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学院纪委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院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院党委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推进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学院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会议必须由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院长办公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学术委员会作为最高学术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规章产生和行使职权,统筹负责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学院学术委员会一般由教授代表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成员包括院长及院长直接聘任的委员(不超过3人)和各系(部)推荐选举的委员。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为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及系(部)主要负责人职务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由院长办公会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学院各系(部)设立分学术委员会,作为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负责系(部)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出授予学士的决定;
(二)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考核;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专业设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各分委员会主席、教学副院长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经院长办公会确定后,由院长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一般由教学副院长担任。
第三十条  学院设教学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议本校专业培养计划,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等教学文件;
(二)审议和推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课题立项,并组织检查、验收和成果评定,指导教学质量检查,负责成果评定;
(三)检查、指导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
教学委员会在院学术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教学副院长、教务处正副处长及各系(部)推荐选举的教师代表组成,经院长办公会确定后,由院长聘任。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长分别担任教学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职务。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设党委职能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后勤服务机构和其他机构,在学院党委和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院有效运行,面向师生员工提供服务。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和科研工作需要,设系(部)、工程训练中心、技术研发中心等教学科研二级机构。
系(部)设主任一职,在学院授权范围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本单位教学科研活动、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有关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管理和学生管理工作;
(四)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依照学院核定职数,系(部)可设置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工程训练中心、技术研发中心可设主任一职。
系(部)等二级机构根据党员规模设立党总支及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负责二级机构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支持二级机构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系(部)等二级机构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本单位的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根据议题内容,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组织形式,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院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代表由学院各基层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学院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学院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章程,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教代会设执委会,负责在休会期间行使教代会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据其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六条  校内民主党派组织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财务与资产
第三十七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科研收入、社会捐赠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院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政府拨款、受捐赠财产以及合法拥有的其他资产,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十九条  学院建立自我约束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相结合的财务与资产监管体系。
第四十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学院和社会
第四十一条  学院面向社会合理开放办学资源,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众在参与学院事务、共享学院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院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询议事机构,由政府、学校、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理事会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校委托的其他职能。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永利皇宫463cc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学院为校友的继续学习提供便利和条件,促进校友为国家和地方建设、学院事业发展作贡献,进行学术交流,组织联谊活动等。
第四十四条  学院依法设永利皇宫463cc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院事业发展。捐赠事宜按照永利皇宫463cc教育基金会规章进行,捐赠财产可作为教育基金、学院资产或设立由捐赠机构、组织和个人冠名的学生奖学金。
第四十五条  学院开展与行业、企业、协会及社会团体的横向联合与深度合作,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中小企业咨询服务中心、产学研合作教育平台、大学生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和大学生创业服务中心等机构,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拓宽学院自身发展空间。
第七章 学院标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徽志为由毛泽东笔体的校名、校名英译和象征图形组成的圆形徽标。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校歌为《海阔天高》(作词:张世泽、韩瑞祥,作曲:刘晓鹏)。
第四十八条  学院校旗为印有校徽和中英文校名的蓝色彩旗。
第四十九条  学院校庆日为每年4月18日。
第五十条  学院网址为http: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由院长签发,报辽宁省教育厅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院运行的基本规范,学院其他规章制度依据本章程制定、修订,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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